關于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爲一(yī)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公告

2016-06-29

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8月19日就一(yī)般納稅人認定或登記前進項稅抵扣問題發出公告,現将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爲一(yī)般納稅人前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公告如下(xià):
一(yī)、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爲一(yī)般納稅人期間,未取得生(shēng)産經營收入,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,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,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爲一(yī)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。
二、上述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,按照以下(xià)規定處理:
(一(yī))購買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,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号)規定的程序,由銷售方納稅人開(kāi)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重新開(kāi)具藍(lán)字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購買方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規定填開(kāi)《開(kāi)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》或《開(kāi)具紅字貨物(wù)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》時,選擇“所購貨物(wù)或勞務、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”或“所購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”。
(二)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(shū),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号)規定的程序,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後抵扣進項稅額。
三、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未處理的事項,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。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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