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(zhī)

2016-06-29

爲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,經國務院批準,現将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通知(zhī)如下(xià):
 
一(yī)、個人将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(wài)銷售的,全額征收營業稅;個人将購買2年以上(含2年)的非普通住房對外(wài)銷售的,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(qù)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;個人将購買2年以上(含2年)的普通住房對外(wài)銷售的,免征營業稅。
 
二、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準、辦理免稅的具體(tǐ)程序、購買房屋的時間、開(kāi)具發票、差額征稅扣除憑證、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爲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,按照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(gōng)作意見的通知(zhī)》(國辦發﹝2005﹞26号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 财政部 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(zhī)》(國稅發﹝2005﹞89号)和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(zhōng)幾個具體(tǐ)問題的通知(zhī)》(國稅發﹝2005﹞172号)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 
三、本通知(zhī)自2015年3月31日起執行,《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(zhī)》(财稅﹝2011﹞12号)同時廢止。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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